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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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 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
分类[编辑]
按功能作用分类我国为23类
- 酸度调节剂
- 抗结剂
- 消泡剂
- 抗氧化剂
- 漂白剂
- 膨松剂
- 胶姆糖基础剂
- 着色剂
- 护色剂
- 乳化剂
- 酶制剂
- 增味剂
- 面粉处理剂
- 被膜剂
- 水分保持剂
- 营养强化剂
- 防腐剂
- 稳定和凝固剂
- 甜味剂
- 增稠剂
- 食用香料
- 食品工业加工助剂
- 其他
食品添加剂安全性[编辑]
FAO/WHO 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把食品添加剂按照安全性分为四类:
- 第一类:GRAS 物质,即一般认为是安全的物质,可以按正常需要使用,不需建立ADI 值。
- 第二类:为A 类,又分为A1、、A2 类。
- A1 类:经JECFA 进行安全性评价,认为毒理学性质已经清楚,可以使用并已制订出了正式的ADI 值。
- A2 类:毒理学资料不够完善,但已制订了暂定ADI 值并允许暂时使用于食品。
- 第三类B 类:JECFA 对其进行评价但毒理学资料不足,未建立ADI 值者。
- 第四类C 类:为原则上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 其中C1 类为根据毒理学资料认为在食品中使用是不安全的。
- C2 类为应严格限制在某些食品中作特殊使用者。
食品添加剂卫生问题[编辑]
- 急性和慢性中毒
- 引起变态反应
- 体内蓄积问题
- 食品添加剂转化产物问题
- 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 食品添加剂与致癌物
引起变态反应[编辑]
食品添加剂转化产物问题[编辑]
- 制造过程中产生一些杂质,如糖精中产生的杂质:邻甲苯磺酰胺
- 同食品成分起反应的物质,如焦酸二乙酯,形成强烈致癌物质氨基甲酸乙酯等。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编辑]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 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 作为某些特殊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三)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
- 根据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 ,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
-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 在达到预期效果下,应尽量降低用量
- 所含食品添加剂符合标准,并具共同使用范围
- 生产的原料和敷料符合要求
- 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 生产企业应按要求生产
五、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管理
- 制订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规范
- 颁布和执行新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
- 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管理